招商信诺生命树癌症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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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12:39

癌症一直都是人类的 “ 头号杀手 ”,如今人们都谈癌色变,并且癌症的治疗费用非常高,不少普通家庭都因癌症而家破人亡。为了应对癌症的高昂医疗费用,不少保险公司都纷纷推出了不少癌症保险,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们在不幸患上癌症后,可以转移风险,获得治疗费用。所以,通过本文,我们就来学习下的生命树癌症医疗险的保险责任吧。

生命树癌症医疗险保险责任

根据生命树癌症医疗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它的保险责任主要是:

一、等待期

(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合同的,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含第 90 天)为合同的等待期。投保人连续投保主合同的,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无等待期。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内(或者主合同生效之前)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项下投保人实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1. 发生与合同所规定的癌症相关的症状或体征;

2. 确诊合同所规定的癌症。

二、癌症医疗保险金

(一)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主合同中统称为 “ 癌症 ”),且该癌症是在主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科室或病区内因诊断、复查或治疗该癌症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为 “ 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1. 如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癌症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 - 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获

得的补偿或赔偿)×100%;

2. 如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癌症医疗保险金 = 医疗费用 ×60%。

(二)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内且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癌症,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癌症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第 90 天。

三、保障的医疗费用项目及范围

(一)癌症诊断及复查费用

被保险人在该癌症确诊之日前 30 天内,或自该癌症确诊之日起 6 个保单年度内实际支出的与该癌症诊断或复查相关的检查检验费用,包括且仅限于:X 光、ECT、MRI、PET/ CT、核素扫描、SPECT、超声、癌症标记物、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病理学检查、骨髓 / 细胞学检查、分子生化检查和血、尿、便常规检查的费用。

(二)癌症常规治疗费用

包括且仅限于:化疗、放射治疗、靶向药品治疗、激素治疗的费用。(三)癌症外科手术费用

包括且仅限于:切除癌症病灶、器官、淋巴结的外科手术以及器官、骨髓及干细胞移植的费用。如果有捐献者捐献器官或骨髓给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将承担获取器官或骨髓的外科手术费用以及合理且必要的组织配型检测费用;但不包括通过任何渠道购买器官的费用。在所有保单年度内,所有癌症的该项赔付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为上限。

(四)其他癌症治疗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中医治疗、因使用靶向药品进行的基因检测、免疫治疗、激光手术、光动力治疗、射频消融术、伽玛刀治疗、介入治疗、腔镜手术、质子

重离子治疗、矫形、重建手术等费用。在所有保单年度内,所有癌症的该项赔付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为上限。

(五)上述第(一)至(四)项费用范围内均包含相关的药品费。

(六)在癌症诊断、复查及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挂号费、床位费、护理费、医生

费以及重症监护病房费用。床位费和护理费的赔付分别以每天 100 元为上限。

四、保险金给付限额

有关保险金给付,还需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一)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医疗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同时,针对单种癌症的累计给付金额也不能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 扣除在所有保单年度内该癌症项下累计已赔付金额。

(二)投保人连续投保合同的,在所有保单年度内,单种癌症的给付限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如果被保险人在首次癌症确诊之日起 1 年内确诊其他癌症的,所有癌症医疗保险金给付按单种癌症的给付限额计算。

(三)投保人连续投保合同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单种癌症确诊之日起 5 年后因该癌症接受诊断、复查或治疗的,将重新计算该单种癌症的给付限额。

(四)在所有保单年度内,当所有癌症医疗保险金给付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 240% 时,合同效力终止。

(五)收费收据项目及金额与医生处方及费用清单应一致,且前述各项保险金给付限额以医疗费用收据载明日期所在的保单年度进行计算。对于生命树癌症医疗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就有以上的内容介绍,包括了等待期,癌症医疗保险金、保障的医疗费用项目及范围、保险金给付限额。

 
招财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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