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新政策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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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4 04:20

据上海发布消息,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后面缩写为《办法》)规定,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适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这也意味着,参保人员按年度参加居民医保后,无需另行交费,就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2017 上海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新政策来啦

2017上海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新政策来啦

以下是截取《办法》中相关内容的摘选部分,下面请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关于医保基金筹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进行筹集,筹资标准定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总额的 2% 左右,采取分期划拨方式。

每年的实际筹资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大病保险补偿标准及大病保险资金运行等情况测算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2、哪些重症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参保居民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3、报销额度说明

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 55%。

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逐步实现 “ 一站式 ” 即时结算服务。

4、“ 社区定向转诊 ” 制度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执行 “ 社区定向转诊 ” 制度。患四类大病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再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以上就是 2017 上海居民大病医疗险新政策的相关内容了,大家想了解更加清楚的话,可以去网上查询相关信息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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