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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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12:06

【导读】特殊门诊是针对患有特定的病种的病人,他们无需住院治疗但日常治疗费用较高,因此在门诊治疗也可以按照住院报销费用。

特殊门诊条件

特殊门诊特定病种条件

由于我国居民医保尚且达不到全覆盖,因此特殊门诊只针对以下特定病种的病人。

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仅限学生儿童)。

第三类:慢性活动性肝炎或肝硬化、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类风湿关节炎、高血压、肺结核、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糖尿病、帕金森氏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疾病(指焦虑症、强迫症)。

特殊门诊办理程序

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填写本人申请栏后,根据自己病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预计每月费用及 3 个月的费用总额,由该医院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六个月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和《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签字满三个月后带上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门诊特殊疾病每 3 个月办理一次审核,符合第一类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每 6 个月办理一次审核。

特殊门诊报销资料

1.《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2.《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3. 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4. 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

5. 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6. 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社会保险卡或参保凭证;

8.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需要根据不同的病种而定,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和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80%。

慢性肾功能衰竭和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8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3 万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并发症治疗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8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 万元。

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斥治疗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额 3 万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额 2 万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计算 1 次二级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 70%支付,个人自付 30%。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内不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其余病种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申请两种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0 元)。

 
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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