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选择参保的。是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的项目,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出台的通知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在该企业工作或者受雇的所有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该保险费用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 5%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准予扣除;超过 5% 的部分,是不予税前扣除的。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介绍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列支出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费,在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不超过 5% 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是不能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也不能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的其他方面的开支。
国家税务总局还对相关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进行了规定:
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这里强调了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基数 “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封顶 ”,很多省份也有这一说的,但是公司所在地执行什么样的标准,还需要咨询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税前扣除的合法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