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不断攀升且趋于年轻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会在有生之年面临严重的疾病危机,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严重影响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为了给人们带来更多保障,为此推出了安享康健重疾保险 C 款,能够给予被保者 105 种疾病保障。但是对于初次投保的消费者来说,对于这款产品的保险责任仍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小编来大家一起了解。
安享康健 C 荣获 2016 年度综合保障计划奖
安享康健重疾险保险责任
根据安享康健重疾险的各项保险条款可以了解,安享康健重疾险的保险责任包含: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是,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 C 款》项下投保者实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1. 主合同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前生效,且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 4 之前(含当日)身故的;或
2.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 24 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1. 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 C 款》项下投保者实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110%;
2. 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保单周年日,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 C 款》项下投保者实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128%。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约定情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投保者退还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项下投保者实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1. 发生与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或
2. 确诊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四、特定少儿疾病保险金
如果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前生效的,且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少儿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向受益人给付特定少儿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约定情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少儿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 发生与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少儿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
2. 确诊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少儿疾病。
五、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和特定早期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约定情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 发生与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或
2. 确诊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
六、保险费豁免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后,保险公司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下同)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
2. 被保险人身故。
但是,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以下约定情况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者无息退还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1)发生与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或
(2)确诊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以上便是安享康健重疾险所包含的保险责任,除此以外,消费者在投保后,保险公司还会赠送 VIP 就医通道,为投保者提供完整的重疾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