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太平 e 百分教育年金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保证给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1、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 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和 21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分别在相应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 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期满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68% 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3、保证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自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 22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为保证给付期。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合同约定向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已交保费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