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疾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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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14:59

2021 重疾新政内容具体如下:

①最高发前六种重疾的定义均发生了变化:恶性肿瘤 —— 严重恶性肿瘤:新定义中的「严重恶性肿瘤」,甲状腺癌按照它的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TNM 分期 I 期以上甲状腺癌:按重疾赔付,例如 100 万。TNM 分期 I 期或以下甲状腺癌:按轻症赔付,例如 20 万。“TNM 分期为Ⅰ期 ” 指的是:肿瘤最大直径 ≤2cm,且仅局限于甲状腺内。

也就是说,如果未来患甲状腺癌,要看肿瘤尺寸和分期,不是所有甲状腺癌都能获得重疾理赔!其次,新定义中「恶性肿瘤」的疾病编码改为 ICD-0- 3 模式,较现行的 ICD-10 模式来讲,ICD-0- 3 模式能够对相似肿瘤做更精确的划分,如:小细胞肺癌和鳞状细胞肺癌的区别。所以总的来看,在新的疾病定义中,癌症的理赔严苛了很多。

急性心肌梗塞 —— 轻重急性心肌梗塞:旧版的【急性心肌梗塞】理赔条件有四条,要求达到其中 3 条. 新版理赔条件扩展到 12 条,同样也是满足 3 条即可 1. 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诊断标准 2. 同时存在胸痛、Q 波、冠脉造影等至少一项症状 3. 必须满足肌钙蛋白、中度以上二尖瓣反流、心动过速等至少一项条件。所以,「急性心肌梗塞」扩展理赔维度,对我们来说是有利的。

脑中风后遗症 ——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新版「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定义中,对后遗症状态的描述更精确: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 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肌力 2 级 ” 指的是: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抵抗自身重力抬离床面。这样的精确描述,能够减少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对我们是有利的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旧版的「冠状动脉搭桥术」要求必须实施开胸手术,这是重疾险被广为诟病的一个 bug。新版疾病定义修复这项 bug,改为 “ 切开心包 ” 即可理赔,这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一点。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旧版中的「重大器官移植术」只包括肾脏、肝脏、心脏、肺脏 4 种器官移植。新版疾病定义中,增加了小肠移植,共计 5 种器官移植。

旧版中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要求必须是 “ 异体移植 ”,新版疾病定义取消了 “ 异体 ” 要求。所以,这项重大疾病的重新修订,对我们来说是有利的。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严重慢性肾脏病:新版疾病名称改为「严重慢性肾脏病」,要求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才能理赔。慢性肾病 5 期,其实就是现行疾病定义中的 “ 尿毒症期 ”。所以这项疾病,只是换个了名称而已,理赔条件上没有任何变化。

以上 6 种疾病新旧定义变化对理赔来说,恶性肿瘤(俗称癌症)的理赔条件变得苛刻,其他高发重疾理赔条件有所放宽,对我们消费者来说既有利也有弊。

②重疾增加了 3 种:《旧定义》包含了 25 种重疾,而《新定义》将病种拓展到 28 种重疾,新增三种如下: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 永久不可逆
严重克罗恩病 —— 瘘管形成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须结肠切除或肠造瘘术。

另外,官方规定的 25 种重疾增至 28 种,无实质意义,重疾险早已经 100 多种了。

③轻症的变化:在《旧定义》的定义规范里,只有 25 种重疾的统一定义,并没有轻症的定义。而《新定义》增加了 3 种高发轻症的标准定义,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只要承保超过 6 种高发重疾病种,就必须涵盖这 3 种轻症病种:轻度恶性肿瘤:旧版重疾不赔的 “1 期甲状腺癌 ” 被列入到轻症当中,可以按轻症赔偿。原位癌不在标准定义内,也就是说,原位癌既不属于严重恶性肿瘤,也不属于轻度恶性肿瘤。“ 原位癌 ” 在现行重疾险种是必赔的轻症,但新定义中,将原位癌排除了,原位癌不再赔偿。可原位癌却是最最最高发重疾。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新版「轻度急性心梗」也拓宽了理赔参考条件,而且对疾病的名称、定义进行了统一规范,这对我们来说是比较有利的。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保监会对「轻度脑中风后遗症」的统一定义,与目前大多数公司的描述几乎一致,要求必须丧失至少 2 项生活能力。对于那些脑中风理赔十分宽松,不要求遗留任何后遗症的优秀产品,或将全部停售,未来不得不统一使用新版规范定义。

 
梧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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